粤发改投资〔2024〕12号
有关地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将2024年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基建投资及配套,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部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请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建设,严禁将专项资金违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审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涉及调整的,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先收回再调整。
二、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要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落实投资计划中各项目的土地、环评、能耗、水电气供应等要素保障需求,推进项目顺利实施。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补助的地市要发挥本级重大项目协调机制作用,对未开工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确保按期开工;对已开工项目,要积极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用工、设备、材料等问题,全力争取项目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三、加强跟踪调度监管。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配套补助的项目,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由相应地市在库中“投资计划—计划编辑—基本信息—审核辅助标识”一栏填写“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配套补助”标识,每月如实更新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网上调度和现场督导的方式,定期或随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对资金使用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
四、压实资金绩效目标。本投资计划各项目具体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请相关地市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对照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梳理项目建设关键节点,倒排资金使用计划,压茬推进项目建设,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实现。以地市为单位,资金预算使用期内支付进度需不少于80%。各地市的资金使用支付情况将与今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挂钩。
附件:2024年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基建投资及配套)投资计划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龚磊,020-83134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