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投资函〔2022〕18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进度,认真做好2023年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2022年及以前年度投资计划
各地市发展改革局(委)要高度重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对2022年本专项下达项目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汇总情况表见附件1),并组织开展本专项绩效评价,于12月19日(星期一)前将汇总情况表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我委(投资处)。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存在项目未按计划开工、资金闲置、投资规模严重缩减或扩大、项目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问题的项目,要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使用进度。要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项目完工后,要按规定组织验收。
二、抓紧做好2023年项目储备
各地市发展改革局(委)要抓紧部署做好2023年项目储备工作,重点将前期工作成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2023年储备项目,并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储备情况(特别是储备项目的质量)将作为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各地市发展改革局(委)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加快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依法合规扎实做好征地拆迁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即可投入项目建设。
三、认真组织申报2023年投资计划
(一)总体安排。分三批次安排:第一批投资计划支持城市(县城)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第二批投资计划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第三批奖励计划用于对2022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较好的相关城市进行奖励。其中,拟安排的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可研深度且原则上于9月底前开工;安排第二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时,将安排40%额度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二)支持范围。按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专项各批次支持范围如下:
1.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支持范围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其他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产权归属于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2.保障性安居工程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和奖励计划(第三批)。支持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重点城市和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申报要求。各地市发展改革局(委)要统筹考虑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抓紧组织开展2023年本专项投资计划申报工作,审核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并汇总形成资金需求,以此为基础上报投资计划请示文件,盖章部门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一是严格审核申报项目。各地市应严格把关拟支持项目,前期工作不成熟、不能按时开工的项目不得纳入需求范围,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纳入,单独的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不得纳入等。二是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请示文件应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否则需重新申报。三是压实“两个责任”。纳入的项目必须逐一填写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四是加强绩效管理。本专项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两个部分,各市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管理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并填写与申报投资规模相匹配的2023年区域绩效目标(附件2、3)。五是申报项目需纳入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或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并在请示文中注明。
(四)及时组织申报。请各地市发展改革局(委)尽快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形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拟支持项目清单。请于12月23日前报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第一批)请示文件、申报项目审核情况说明及审核情况表(附件4),于2023年2月17日(星期五)前分别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计划(第二批)和奖励计划(第三批)请示文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